福建省爆破作業單位風險評估和分級預警安全管理規定.doc(點擊下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準確評估、真實反映爆破作業單位安全狀況,動態落實爆破作業單位安全監管,嚴密防范涉爆案事件發生,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公安部《從嚴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條規定》《福建省公安機關嚴格查處爆破作業違法行為工作規定》等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依法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在本省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活動的單位,包括營業性、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第三條 公安機關依據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及落實安全責任、防范要求、管理規定、操作規程等情況,對爆破作業單位進行積分考核,按積分考核情況開展風險評估,并對應實行分級預警安全管理。 第四條 爆破作業單位風險評估、分級預警安全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省公安廳建立福建省民爆物品監督檢查信息系統,依托系統對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實施風險評估、分級預警,實現信息化、標準化、動態化安全監管;屬地公安機關對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風險評估、分級預警,可參照依托系統實施。 第五條 對爆破作業單位落實風險評估和分級預警安全管理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爆破作業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刑事責任。
第二章 積分考核標準 第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爆破作業單位內部管理方面 1.爆破作業人員掛靠的; 2.未定期開展例會,傳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3.未經常對保管員和值班守護人員等開展以防盜(搶)、防丟失為主要內容的培訓教育,并予以記錄的; 4.未對治安防范設施開展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整改治安隱患,并將檢查、整改情況予以記錄的。 (二)民爆物品儲存庫管理方面 1.新建、改建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未經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2.未制定民爆物品儲存庫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應急預案和實施細則的; (三)爆破作業現場管理方面 1.爆破作業合同簽訂后3日內,未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的; 2.轉包或承接轉包爆破作業項目的; 3.爆破與鉆孔分離的; 4.聘用無爆破作業資格人員從事爆破作業的; 5.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 (四)其他方面 1.安全隱患突出,被公安部、省公安廳督辦或直接查處的; 2.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 九、五十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或尚不屬于情節嚴重情形,被處以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 爆破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爆破作業單位內部管理方面 1.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未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申請的; 2.需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結束后15日內,未向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備案的; 3.未落實爆破作業人員年度復訓要求的。 (二)民爆物品儲存庫管理方面 1.未按要求配備值班守護人員,并開展值守、巡查的; 2.未按照要求配備并使用消防設施、消防水池、滅火器的; 3.未按要求在庫區內配備2條(含)以上大型看護犬;并在夜間處于巡游狀態的; 4.儲存庫與圍墻距離、圍墻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5.儲存庫房未按要求設置雙層門,且落實雙人雙鎖的; 6.庫窗未按要求設置鐵柵欄、金屬網的; 7.報警室未按要求安裝防盜門、防盜窗,未配備防侵犯設施和自衛工具,違規設置床鋪,未安裝報警電話并保持24小時暢通的; 8.未按要求安裝入侵報警、周界報警、視頻監控等技術防范措施的; 9.儲存庫治安防范系統出現故障,未在規定時間內恢復功能或在修復期間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應急措施,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公安機關的; 10.報警、視頻監控備用電源不符合要求的; 11.錄像記錄保存時間少于30天的; 12.治安保衛人員未按要求開展經常性檢查,并做好檢查、整改記錄的; 13.未按要求建立出入庫檢查制度,嚴格執行購買、運輸、儲存、領用、發放、清退、看護的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登記完整,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年的; 14.未如實記錄民爆物品進出庫數量、流向和儲存量的; 15.未落實“日清點、周核對、月檢查”制度并由保管 員、安全管理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存檔備查的; 16.未落實治安保衛負責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實情況要求的。 17.未制定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的應急預案和實施細則,并將應急預案報公安機關備案,并每半年組織人員進行一次演練的。 18.未按要求進行防雷檢測、安全評價的; 19.未按要求及時清理庫區及庫房外雜草的; 20.防護土堤損壞未及時修復的; 21.未按要求堆放民爆物品的; 22.未按要求記錄溫、濕度的。 (三)爆破作業現場管理方面 1.未按要求張貼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的; 2.無作業證人員違規接觸民爆物品的; 3.車輛到達現場領藥起,項目爆破工程技術負責人、監理員、爆破員和安全員未同時在場的; 4.爆破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穿戴四員四色反光背心的。 5.未按規定設置警戒區,并落實安全警戒的; 6.未如實填寫《爆破作業現場情況記錄本》,爆破技術人員和監理人員如實核對簽字的; 7.現場民爆物品臨時存放不符合規定的; 8.未按要求落實爆后檢查的; 9.爆破作業人員違反規定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進入裝藥區的; (四)民爆物品運輸管理方面 1.民爆運輸車輛車廂有民爆物品時,必須有人員看護的; 2.民爆運輸車輛未安裝GPS定位和監控視頻,并保持正常運行狀態的; 3.運輸車輛炸藥雷管違規混裝的; 4.非押運人員乘坐及裝載車廂載人的; 5.未按規定路線、時速行駛的; 6.未落實途中經停專人負責看守,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的。 (五)其他方面 1.未按規定將民爆物品領用、使用、清退等信息報送至全省民爆物品信息管理平臺的。
第三章 風險等級評估
第八條 對爆破作業單位積分考核采取累計扣分制,依據考核結果評估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從高到低設定一至四級,并通過系統自動對應紅、橙、黃、綠四色預警管理。 第九條 積分扣分在10分(含)以下的,對應四級風險等級;扣分在10分至20分(含)以下的,對應三級風險等級;扣分在20分至40分(含)以下的,對應二級風險等級;扣分在40分以上的,對應一級風險等級。 第十條 爆破作業單位連續三個月未被扣分的,自動降低一個級別的風險等級。 第十一條 爆破作業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品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實行一票否決,吊銷許可證件。
第四章 動態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安全管理及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監管,應堅持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原則。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依據分級預警情況,對爆破作業單位落實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對紅色預警的爆破作業單位,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每半月檢查不少于1次;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每周檢查不少于1次;轄區公安派出所每3天檢查不少于1次;并作為“雙隨機”抽查的必查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所有民爆物品儲存倉庫、爆破作業現場每3天檢查不少于1次。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應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在審批爆破作業項目時,應書面建議業主單位更換爆破作業單位。對違法違規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一律定格予以行政處罰。 對橙色預警的爆破作業單位,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每月檢查不少于1次;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每半月檢查不少于1次;轄區公安派出所每周檢查不少于1次;并作為“雙隨機”抽查的重點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所有民爆物品儲存倉庫、爆破作業現場每周檢查不少于1次。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應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在審批爆破作業項目時,應書面建議業主單位更換爆破作業單位。對違法違規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一律予以行政處罰。 對黃色預警的爆破作業單位,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每季度檢查不少于1次;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每月檢查不少于1次;轄區公安派出所每半月檢查不少于1次。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所有民爆物品儲存倉庫、爆破作業現場每15天檢查不少于1次。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應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 對綠色預警的爆破作業單位,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每半年檢查不少于1次;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每季度檢查不少于1次;轄區公安派出所每月檢查不少于1次。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所有民爆物品儲存倉庫、爆破作業現場每20天檢查不少于1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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